澳门新莆京7906not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申报条件
学院在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
4.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学科竞赛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5.同时具备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第四条和第五条中所规定的以下四个量化条件。
(1)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绩点不低于3.0,只计算必修课成绩。学位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能力突出,一般要求有一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
(3) 主动参与课题研究,发展潜力突出,一般应参与一项校级以上课题。
(4) 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
若某一系列没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全部4个量化条件者,或符合条件人数少于分配名额的,其名额可由具备其中3个量化条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请。但(1)(4)项为必备条件。
第二条:名额分配
按照法学系列、法硕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列各自学生人数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名额。实际分配人数为:法学系列2人、法硕系列,2人、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列1人。
第三条:排序、推荐
优先推荐符合四个量化条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计分排序。各班排名最靠前者优先推荐。本系列若有剩余名额,按班级排名顺序依次推荐。不同班级申请人排序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和学习成绩等情况,投票确定推荐人选。
第四条 申请者计分方法
二年级学生:
总分=学习成绩(必修课)*40%+科研*40%+发展潜力*20%
三年级学生:
总分=学习成绩(必修课)*30%+科研*50%+发展潜力*20%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认定
科研成果中论文和学术著作必须是出版和发表的成果,申请人应提交原件。课题成果以学校科技处系统中分割单上署名或课题结题报告中的署名为准。非科技处认定的课题成果由所在部门证明为准,需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同时上交相关立项或结题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前的成果。
第六条:科研分数的计算方法
论文分数以学校科技处科研成果加分标准为依据计算,集体合作论文只计前四名,其中第一作者(与导师合著第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一 科研成果加分
SCI、SSCI、AHCI收录论文,授权发明专利 |
一级 核心 期刊 |
二级 核心期刊 |
三级 核心 期刊 |
四级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的理论版或学术版文章(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减半计分) |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成果要报(必须有相关权威机构证明并附原稿复印件)/经济日报、文汇报、法制日报的理论版或学术版文章(字数不少于3000字) |
非核心 期刊、国内会议论文、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其他报纸文章3000字以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或会议论文(无刊号)、其他报纸文章3000字以下 |
50分/篇 |
50分/篇 |
40分/篇 |
30分/篇 |
20分/篇 |
10分/篇 |
5分/篇 |
1分/篇 |
参与学术专著:按每万字计3分;参与学术编著:按每万字计2分;参与专业译著:按每万字计2分。
第七条:发展潜力的计算方法
(1)其它学习能力:选修课成绩乘以权重20%。
(2)课题:每一项得分累加乘以权重30%。
参与科研课题,参照综合测评论文分数和科技处科研分数计算的方法, 学生自己申请的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计30分,第二承担人计20分,其余人员计10分。参与导师课题,国家级课题计30分,省部级课题计20分,校级课题5分。
(3)获奖:得分(同一类别奖项取最高奖项得分,不同类别奖项得分累加)乘以权重15%。
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计30分;校级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之星计20分。其他院级以上获奖(不包括研究生奖学金)每项5分。
(4)通过司法考试:计20分乘以权重15%。
(5)综合测评成绩的前10%:计20分乘以权重20%。
第八条 评审组织及职责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1人(名单附后),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回避、保密的原则,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参与评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解释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
2.
3.
4.
5.
6.
第十条 附则
1.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对评审工作的任何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应向联络员反映。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意见后24小时内给与答复。电话:689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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